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号《家庭寄养管理办法》已经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部 长:李立国2014年9月24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,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和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,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,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。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、成长,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